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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重大决策的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要求,按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是指符合《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支持对象、支持环节、项目申报程序,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并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的目标是:扶持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龙头企业和农户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按照“适当集中、扶优扶强、扶带动型、成长型项目”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新技术开发以及各类原料基地建设。 (二)公开公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 (三)制度健全。省级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是有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的企业。 第五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支持对象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按《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本省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组成并拥有会员5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有章程且组织健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地(州、市)农业局负责本地区财政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或组织,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经当地农业局和财政局会审、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组织,应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前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纳税证明、工商登记、与 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增加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1.有切实可行的项目计划,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项目建设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结合紧密。 2.基地建设具有一定基础,并且企业要与农户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要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比例达到较高的水平。 3.有自我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和专门机构。 4.龙头企业无违法行为,对农户无欺诈行为 。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本省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成立并运行二年以上,由农民组成并拥有会员500户以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组织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 2.属于国家和省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试点单位。 第十三条 符合省级财政扶持标准的龙头企业,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向当地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各地(州、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归口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的申报项目,由省级主管厅(局)审定后,报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立项。并与地(州、市)农业局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 1.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新技术开发、弓]进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直接支付企业,但需经财政、农业、企业三家认可,并且企业要出具银行的贷款证明(贷款合同、结息单)和获得有关奖励的证明。 2.龙头企业的各类基地建设由当地农业部门与龙头企业共同协商、制定实施方案,签订相关项目实施合同,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龙头企业实施。其中对企业自办的原料基地及实验示范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情况,经当地财政、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一次或几次把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在农业局的指导下由龙头企业组织项目实施;非龙头企业自办的原料基地建设由当地农业局组织实施,但必需经龙头企业的认可(这些基地均应与龙头企业有定购合同),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实施好项目。 3.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超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农业局与实施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地(州、市)农业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地(州、市)农业局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局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分类:一是补助经费,二是贴息。 1.补助经费作为对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产品展示、创立优质品牌、合作交流等活动;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技术开发。 2.贴息主要用于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检疫检验设施、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的房屋建设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按财政体制逐级拨付项目单位。地(州、市)、县农业局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费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市)农业局应将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到位情况作为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的附件一并上报省农业产业 化办公室,年度未拨付经费结转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验收前要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建设期按项 目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未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批复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龙头企业,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州、市)农业局 和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 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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