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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伊利诺州法案的提出,在本月的年度会议上,美国农业社团联合会(American Farm Bureau, AFB),该国最大的农民组织,通过农民可以将基改种子留种自用的政策。
该举动触及长期备受争议的农民留种权;农民认为种子是长期以来农民努力所产生的成品,因此可留种自用而不受限制。然而种子公司则认为种子经由其基因工程改良,应限制农民留种自用的权利。但是农民目前不能将基因改造种子留种自用。
这项新的政策内容包含伊利诺州农业事务部IFB在12月所通过的一项议案,要求美国国会专利法不得保护基改种子,改纳入植物品种保护法(PVPA)。
IFB的成员之一Richard Ochs表示这项政策给予农业事业部更多的力量,并且在国会讨论留种议题之前拥有一致的共识,「现在如果国会重新开放讨论该议题,我们知道我们要的是什么」。
位于克莱尔门的史帝芬种子处理公司负责人Steve Hixon表示PVPA能提供连续的检验,以及协调而较具灵活性以及更多的机会。
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资料,PVPA在1970年12月颁布,并在1994年修法,对于经由有性繁殖(种子)或是块茎繁殖的植物新品种提供智财保护。将微生物及真菌排除在外。PVPA由美国农业部所执行实施。
在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表示植物以及种子也适用美国实用专利法,将公司禁止农民留种的权力提高,使公司对于其所发展出来的植物基因资源以及技术有更多的所有权。
IFB的商业处主任Tamara White说到将IFB所提的条文内容与AFB政策相比,可以发现IFB较强调于PVPA的重要性。举例而言,在IFB的条文中,支持PVPA成为唯一规范品种智财权的法规。
在最后AFB的内容中,声明为了强化育种家的权利和维持农民为自己土地所需,留种自用的能力,AFB将会:
1. 支持强而有效的智财权保护,使育种者可以支付其研究及发展新品种的花费,然而同时也须受到反垄断法规的约束。
2. 支持贩卖受保护品种时,需要品种权人的同意。
3. 支持目前法规允许农人留种自用。
4. 支持种植受PVPA保护品种的农人,以不违反与种子公司的契约内容为前提,在当地商业法的规范下贩卖其种子。
5. 鼓励实时公开有关种子费用以及权利金调涨的信息,以方便生产者做适当的规划。
AFB同时声明应允许农民支付少量的权利金后,便可以将基改种子留种以供未来种植所需。贩售基改种子的公司应维持一定水平的权利金,帮助美国农民能与国外农民竞争市场。
Hixon表示目前的趋势像是允许私人企业将专利套用在公共建设上,然后宣称他们全然拥有,「我认为虽然他们有权保护属于自己的智能财产权,但是他们必须学会从大众共有的物品区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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