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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栽培者的植物专利权及专利权使用费
作者:云南花产联 来源:云南花产联 日期: 2006-1-18
所属专题:新品种保护专题 文章页数:[1] [2] 

  1. 植物栽培者权力(PBR,即Plant Breeders` Rights)
   
  大部份国家栽培者可以藉由植物栽培者权利来保护他们的新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则可凭借植物专利权(Plant Patent)来保护。只有成为UPOV会员的国家才或设有国家保护法国家保护其植物品种。UPOV即植物获取保护的国际联盟(Union l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egetales),这是世界性的组织,总部设于日内瓦,必须以国家加入会员而非个人。
   
  要取得植物栽培者权利的证明书,须依据UPOV的指导方针,对该品种作一个试验,这程序是栽培者完全无法影响的试验与报告,是由UPOV会员国的试验站执行,执行的国家由UPOV指定。

  *新品种必须符合:独特性(Distinct)、
                   一致性(Uniform)、
                   稳定性(Stable),此即为标准DUS试验。

  期限:25年。

  申请:UPOV各会员国或是1995年之后的欧洲共同体。

  1-1. 栽培者对其保护品种的权利
   
  栽培者权利法明订栽培者对自己品种的繁殖与销售有权利。

  *只有在该栽培者许可下才能对其保护品种作繁殖与交易。
  *当保护品种被使用,其栽培者及权利所有人将被付予一笔专利权使用费。
  *此保护包括植物的所有部份,如剪下的小枝苗、花期中的植物花朵。
  *使用被保护的品种作培育活动不受限。

  1-2 鼓励培育工作的专利权使用费
   
  从自己的经验就可以知道培育新品种要花费不少时间、工作和金钱,因此要能够继续一个培育计划专利权使用费的收入是非常重要的,品种保护与专利权使用费是培育新品种的主要先决条件,所以「新品种」对园艺界是重要的,保护能够鼓励培育,培育即代表新品种及对新品种不断改良。

  2. 欧洲的植物栽培者权利(EU-PBR)
   
  从1995年4月27日起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栽培者都可以申请植物栽培者权利,栽培者在申请EU-PBR通过DUS测验之后将得到二十五年的EU-PBR保护。目前欧洲的PBR办公室暂时设于布鲁塞尔,永久的地址仍在选择。
 
 
  不过栽培者也可以像以前一样申请植物栽培者权利,已申请国家PBR的栽培者在加入欧洲共同组织市场的一年内仍可申请EU-PBR,而并非会在初次申请的一年内被授予,EU-PBR虽然同时拥有国家的PBR,但只能运用EU-PBR,有一点是要注意的,如果先申请的是EU-PBR,就不能申请国家的PBR。
   
  欧洲共同组织15个会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2-1 EU-PBR的费用
  保护对象:植物与树木。
  期限:25年。
  申请:共同组织植物品种办公室或经由国家植物品种办公室。
  植物试验:在植物品种办公室的国家试验站,植物必须送到该处。
  申请费用:ECU(欧洲共同货币)1000。
  试验费用:ECU700-800。
  更新费:第一年为ECU400、
      第二年为ECU500、
      第三年为ECU600、
      第四年为ECU700、
      第五年为ECU800、
      第六年为ECU1000、到第二十五年每年为1100。
   
  2-2 国家PBR与EU-PBR的费用比较
   
  有关合并PBR与EU-PBR的讨论目前正在进行,所谓“睡着的更新费”例如:已申请EU-PBR确在几年后发现该品种只有在国内卖的很好,撤销品种的EU-PBR还太早,另一方面更新费太高,欧洲保护(EU-protection)自第七年起的年更新费为欧洲货币单位(ECU)1100,同样品种申请国家PBR的德国费用为50000德国马克,在荷兰为荷币70000(比EU的费用少了三分之一)。
   
  将国家PBR与EU-PBR合并可节省一些更新费,在荷兰先申请PBR在将品种引进市场,引进的一年内申请EU-PBR,申请时可请求接收在荷兰申请时的试验报告,这样可节省ECU40000。当EU-PBR授与下来荷兰的国家PBR就无效,栽培者在几年后断定他的品种只有在自己国家有重要性,便可撤销EU-PBR而唤醒国家PBR,并在度支付正常的更新费。
   
  荷兰仍在讨论阶段但英国已经提倡,除了英国的国家PBR之外另外还受EU-PBR保护品种,只要EU-PBR有效其英国PBR的更新费为正常费用的50%。
 
  2-3 基本导出品种EDV(即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在欧洲PBR中有“基本导出品种”的条款,是有别于国家PBR的。何谓基本导出品种?是指突变、芽变及藉由接枝或变更基因而得的新品种,主要是从一个被保护的品种所导出,其特殊程度符合PBR的授予条件及具有和原始品种相同,是由于因子型或原子品种因子型的结合而成。
   
  原始品种以下列方式导出新品种:自发的突变、
                                  诱导的突变、
                                  基因的变更。
   
  如果一个EDV被视为一个新品种则该新品种的所有人就必须要授权给栽培者权利进行:a)生产或繁殖。
                 b)作为繁殖目的之约定。
                 c)提供销售。
                 d)销售或其它交易。
                 e)从欧洲共同组织出口。
                 f)进口至欧洲共同组织。
                 g)为上述所提到之目的而存货。
   
  扩展相当大,然而有时可能也很难决定是否牵涉到EDV,通常是原始栽培者以盖手印或其它方式来给予证明。
   
  基本导出品种植物栽培者的权利,是针对申请者=申请者或栽培者。交易由PBR的持有者进行,但只有原始品种的持有者给予许可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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