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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植物输入检疫规定
日期: 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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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2005
95WTO秘书处转发牙买加SPS通知文件(编号:GSPSNJAM8)办理。

 
  二、各国输往该国之鲜果实、蔬菜、柑桔类(含果实、植株及芽)、香蕉(含果实、吸芽、植株及其部分)、火鹤花组织培养苗、种植用植株或其部分、切花、切叶、观叶植物的枝条及种球等均应事先申请输入许可证。



  三、土壤、附带介质植物、地中海果实蝇等管制有害生物或其它经风险评估结果认为高风险的害虫发生地区之植物或植物产品均不得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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