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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栽培者权利的根本
作者:云南花产联 来源:云南花产联 日期: 2005-11-8
所属专题:新品种保护专题 文章页数:[1] 

  保护植物新品种和栽培者权利的根本是什么?种植者对于受保护的品种有哪些权利?

  在许多国家,栽培者有植物栽培者权利法保护他新发明的植物,在美国或一些其它国家则有植物专利权法的保护。只有在具有植物保护法的国家和UPOV的会员国,植物品种才受到保护。UPOV是国际植物取得保护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egetales),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组织,总部设于瑞士的日内瓦,UPOV的会员是以国家为单位,而不是以人为单位。

  要取得植物栽培者权利的证明书,每一个品种必须根据UPOV的指导方针经过测试,过程必须在完全没有栽培者的影响之下进行,品种测试和对品种的书面记述都在UPOV的测试站进行,新品种必须符合独特、一致和稳定的标准才能得到栽培者权利的保护。

  在美国,植物专利权是联邦政府所授与的一个独家权利,专利权的持有者在专利权期限内可以支配新植物的繁殖、利用与销售,授与的植物专利权有效期限为二十年,以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将申请归档的当天为起算日。
 
               为什么要保护新品种

  植物栽培者权利法中明订,栽培者有独家权利繁殖销售他自己的受保护品种,栽培者发展新植物品种需要相当的投资,如果没有栽培者权利保护或是专利权,栽培者可能不会愿意率先尝试以及面对栽培植物所伴随的财务风险,专利权在促进改良植物品质和品种精选方面的效益以及新产品的推出可为植物种植者和消费者都带来好处。
 
  各国的植物栽培者权利法中明确规订,栽培者有独家权利繁殖销售他自己的受保护品种。


  专利权法和植物栽培者权利法在各参与国都是类似的,然而新品种的测试作法则有明显的差异,实行植物栽培者权利的作法是在一个UPOV会员国的测试站由审查人员执行测试并写下品种记述,然后其它的UPOV会员国便可以取得这份测试报告,美国植物专利权的作法则是由栽培者自己执行植物记述并提供详细的照片;审查人员并没有亲眼看到植物,日本实行的是授与植物专利权的系统,在日本,栽培者要提供品种记述并将植材送交到一个苗圃,审查人员则在该苗圃检核记述。

  植物栽培者权利,植物专利权以及它们所提供的保护为新品种生产者(栽培者)以及这些植物品种的使用者(受特许的种植者)都带来了利益,所有人的合作努力则为园艺产业的持续成长奠定了坚实的根基。 云南花卉信息中心编译 译自:FloraCulture International 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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