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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坚持和完善“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图章管到底的审批工作格局。按照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特制定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上作规程:
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报告
1、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资办)统一受理省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报告,并负责做出是否批准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决定。
2、为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向省外资办提 供完整、真实的合格文件一式六份。
3、申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三)合同和章程;
(四)合营各方投资总额内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五)工商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省外资办负责认定中办文件是否合格对于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省外资办即应通知申报单位按规定补充、完善。
5、申办设立的企业所建项目需进行环境评价、资产评性、土地评估、选址定点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的.申报单位应在申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评价、评估。省外资办亦可根据申报单位要求致画有关部门进行评价、评估和登记(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