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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进口花卉免税指标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05-5-13
文章页数:[1] 
 
                 云财税〔2004〕57号
各州、市财政局、花卉主管部门,各花卉企业:
  自2001年国家对我省实施进口花卉免税政策以来,通过这项政策的大力扶持,对促进我省花卉企业引进新品种,提高花卉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力度不够,收益面还比较窄,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企业编报的计划比较粗放,免税指标未逐项对应到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三是上报免税指标计划表所列品种过细,不利于企业和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及生产经营需求适时调整品种结构和调剂使用免税指标。针对上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进口花卉免税指标的管理,用足、用活、用好优惠政策,促进全省花卉产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   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优惠政策受益面。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花卉主管部门对花卉企业的宏观引导和协调作用,广泛宣传国务院对云南花卉产业发展实行的特殊扶持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通过政策的扶持,促进我省花卉企业做大做强。
  二、   切实改进免税指标计划编报工作,使其尽可能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指标管理工作  相适应。各花卉企业和单位在编报下年度进口花卉免税指标计划之前,当地财政、农业、花卉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认真分析本年度进口花卉免税指标执行情况,并对下年度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和预测,从企业和单位实际出发,把计划编报工作做好,使其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适应市场变化,便于加强管理。
  三、   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适当调整免税指标计划表中的品种结构。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情况,在进行认真调研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及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我省进口花卉免税指标计划表所列品种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减少一部分非主要品种,将其并入“其它”项目,便于实际工作中进行宏观引导和品种间调剂,以弥补因计划考虑不周和市场变化因素带来的缺陷。
  四、   在编报下年度进口花卉免税指标计划时,企业和单位必须同时报送本年度进口花卉免税指标执行情况表及分析材料,包括本年度获得进口花卉免税指标的批次、品种、数量、金额及实际执行情况,并在上报省花产联审核汇总的同时,报送省财政厅一份。凡不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表及分析材料的企业和单位,其下年度进口花卉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五、   为便于及时了解分析各企业和单位进口花卉免税指标完成情况,从2005年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花产联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下达的免税指标逐项对应到编报计划的企业和单位,作为当年办理免税申报和审批的依据。企业和单位由于生产经营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指标或不需使用已定指标的,由省财政厅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免税指标总额内,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剂。企业和单位在未获得免税指标批准或超出已批准的免税指标自行进口的种苗、种球及种籽,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六、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对免税指标的调剂使用以价值指标作为衡量尺度,即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免税指标总额和30%的幅度范围内,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品种间进行调剂使用,30%的调剂幅度用完后,停止办理相关品种的免税审批。
  七、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凡在我省境内注册从事花卉生产、加工、科研,需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企业和单位,经按程序报批后可获得免税进口指标。对符合此项规定至今尚未办理过进口花卉免税指标申请的企业和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到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进口花卉免税指标手续。
  八、   企业和单位申办进口花卉免税指标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在首次申办免税指标时,要有书面申请并附上营业执照、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合同必须是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对照)及进口花卉免税审批表等有关材料。进口花卉从省外口岸入关时,还需附上国家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单。从昆明口岸入关时,需附上省农业厅进口花卉审批表。如果是特殊品种,还需提供濒危植物进口许可证明材料。委托进口代理商申办免税手续的,还需附上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复印件。日常办理免税指标申报时,仍需附上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审批表和材料的企业和单位,省财政厅不予受理其免税申请。
  九、   严禁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及进口代理商转卖、倒卖进口花卉免税指标,也不允许进口代理商利用代理之名收取高额费用而增加进口企业和单位负担。凡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享受进口免税指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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