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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进境植物检疫初审管理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植物产品传入,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检疫审批管理的通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贸易方式(包括边贸和国贸)和非贸易方式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需办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初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初审包括:
一、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初审
(一)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二)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职能处室轻纺处);
(三)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四)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五)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六)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七)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二、 特许审批的初审
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初审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第四条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云南局)统一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的初审工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到云南局办理检疫初审后,再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 办理检疫初审的程序是:
一、检疫卫生登记
审批申请单位应办理和取得《进出境植物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检疫卫生登记证》。办理程序参照《云南口岸进出境植物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检疫卫生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二、 提出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实施贸易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申请领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境植物检疫初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向云南局申请办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初审。填写申请表的基本要求是:
(一)由使用单位据实填写。字迹要工整、准确。
(二)品名应使用常规的植物学名称,避免使用地方方言,并应一一列出,不得笼统地写上“水果”或“粮豆”二字。
(三)数量应根据进口时间内预计进口量或该批实际进口量填写。
(四)应写明进境日期,且每次申请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五)为了便于核销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入境口岸应局限在各分支局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口岸填写或使用。
(六)进口水果和粮豆必须控制在口岸内加工使用,用途可分为销售、加工、自用等。
(七)审批表须经申请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后方能递交。
三、 初审
(一)审单: 货主将填写好的审批表送交货物入境口岸局审查,项目主管官员对审批单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产地、采货地点、进口时间、入境口岸是否符合填单要求,并考查申请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已经完成从事进境水果、粮豆经营单位安全卫生登记,具备保证所进水果粮豆只在口岸内加王使用的信誉”等条件。
(二)预审签发:项目主管官员将初审意见签署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植物检疫审批初审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见附件2)上提交分管局领导,由局领导签发。
(三)寄出:将审批表及预审表寄到云南局植检处及其它职能处室。
(四)初审:云南局植检处及其它职能处室根据各分支局的意见进行审查,符合初审要求的由植检处领导签署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加盖动植物检疫审批专用章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对不符合初审要求的由植检处领导签发意见并加盖植检处公章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对已取得《检疫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与原申请相同:
一、变更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lO%的;
二、变更输出国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第七条 检疫初审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定前办理,对已到货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不予办理检疫初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贸进境种苗附带的栽培介质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手续。没有栽培介质检疫审批单的,不接受报检。
边民互市进境的产品可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按规定可以核销的产品(如木薯干片、木薯淀粉、大豆、水果等)同一进口公司第二次申请时,必须附前一次检疫许可证核销表或由口岸局将《检疫许可证》原件复印加盖公章后附上,经确认上一次进境《检疫许可证》核销完后或即将核销完退回原件后,方可办理下一批《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必须提供上一批核销的详细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同一进口公司、同一品种、来自同一国家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局植检处及其它职能处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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