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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简称“花产联”。英文名称:Yunnan Flower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云南省内从事花卉生产、加工、销售、科研、储运和涉及相关花卉配套物资生产的企业、单位和花农集体组织、志愿加入组成的全省性花卉行业协会。本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省政府与广大花卉企业和花农集体组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并在政府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全省花卉行业的管理职能,承担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协调、管理职能和中介服务功能,严格行业自律,扶持和引导云南花卉产业的发展。本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以促进云南花卉企业及花农的联合,提高云南花卉产业的规范化、组织化及专业化程度,形成云南花卉的整体力量,保护云南花卉企业及花农的利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本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计划,适时研究制定花卉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提出花卉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建议; (三)开展花卉产业调查研究和市场预测,配合统计部门搞好行业统计; (四)协调管理政府在花卉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 (五)负责花卉产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六)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花卉及相关产品的行业标准,加强监督实施; (七)为花卉生产和经营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 (八)制订行业规章和规则,规范企业行为;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花卉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我省花卉主产区的花农集体组织; 2、我省地区性或专业性的花卉协会、花卉及相关组织。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政府委托本会执行或协调的运输、税收、资金、销售等优惠政策; (五)享受本会从国外非政府组织获得的资金、技术及其它方面的援助;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执行本会的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一般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由兼职副会长和驻会副会长组成。兼职副会长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为本会工作创造外部条件。驻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参与并分管本会某一方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日常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规章和办法;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及利息; (六)《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的核定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