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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4-10-22
所属专题:新品种保护专题 文章页数:[1] 

 

  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一、申请步骤

  1.申请: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缺少之一的不予受理。

  2.受理:审批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文件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确定申请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1)是否列入保护名录,(2)是否符合新颖性,(3)命名是否适当。对初审有疑问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公告。

  4.实质审查:初审合格的,审批机关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保藏或者测试所需的繁殖材料,交技术问卷,对品种权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1)特异性,(2)一致性,(3)稳定性。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正。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发给授予品种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一个品种权的审批一般需要2年时间。

  二、有关费用

  初审费:1800元;

  实审费:4600元;

  年费:批准后1~3年,1500元/年,以后每年递增30%,即4~6年,2000元/年;7~9年,2600元/年。

  此外还包括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上费用可申请减缓,一般减半。

  三、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四、品种权的保护

  1.侵权:发生侵权,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农、林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假冒:由县级以上农、林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1.《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第七条职务育种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了具体解释:“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1)完成本职工作(2)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其他工作(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实验室、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农民自繁自用和科研育种可以无偿使用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

  3.近似品种和申请品种必须在同一张照片上,近似品种必须是公知公用的品种,主要突出特异性,一种性状的对比必须在同一张照片上,几种性状的对比也可以在同一张照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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