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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化 首批农业植物获得新品种权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4-10-22
所属专题:新品种保护专题 文章页数:[1] 

 

  4月25日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一周年。在当天由农业部组织召开的首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会议"上,38项植物新品种获得产权保护。这是我国获得新品种保护的第一批农业植物。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两年后的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式在中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与生产另一种的繁殖材料。

  据介绍,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人员共培育出主要农作物新品种6000多个,使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品种更换了4---6次,每次品种更换增产幅度都在10%以上,对中国农业持续发展,特别是粮食产量增加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目前,作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的农业部,已发布了两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为4大类、19个属(种),它们是大田作物类的水稻、玉米、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蔬菜作物类的大白菜、马铃薯、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观赏植物类的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酸模属;果树类的梨属。截止2000年3月31日,农业部已受理了品种权申请1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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