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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4-10-22
所属专题:新品种保护专题 文章页数:[1]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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