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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介绍说,从1999年到今年5月31日,农业部5年内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566件,授予品种权数量46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成效日益显著。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五年来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表彰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激励和鞭策大家继续开拓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据张宝文副部长介绍,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同时启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阶段性目标,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可喜局面,也向世人表明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实践已经证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种业发展方面的效果十分显著,潜力巨大。
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仅七年,开始实施这项制度也才五年。五年来,我们克服困难,开拓进取,使农业新品种保护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各方面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规章制度日趋完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种类、管辖范围等,为《条例》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农业部先后发布了五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达到41个。保护名录的不断扩大,为越来越多的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公平竞争的平台。
(二)技术体系逐步建立,申请数量大幅增长
五年来,先后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这些机构的建立为《条例》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此外,为保证品种权审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业部组织全国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研制了玉米、水稻等57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种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UPOV适时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机会、提供了100多种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五年来,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数量大幅上升。《条例》实施的当年—1999年品种权申请量为115件,2003年就上升到567件,跃居UPOV成员国前十名。到今年5月31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566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465件,为充分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效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宣传培训广泛开展,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五年来,农业部在全国近20个省、市举办了新品种保护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培训班30余次,培训人员2万多人;同时出版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品种权代理人考试大纲》、《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书籍和宣传手册,还通过拍摄新品种保护电视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育种者信心逐步增强
对各类品种权违法案件的有效查处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关键。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并选择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云南和陕西等6个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试点。试点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在建章立制、队伍建设、依法办案、宣传培训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几年来,全国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积极开展品种权执法工作,共查处侵犯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100余起。人民法院对品种权纠纷的调处也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审理品种权纠纷案件91件,通过积极调解和公正审判,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实施效果显著,促进种业发展
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作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山东省农科院玉米所、里下河农科所、宜宾市农科所等单位的单项品种权转让金额均突破上千万元。二是伴随着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中国种业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销一体化的种子公司正在崛起,涌现出了山东登海、四川国豪、北京奥瑞金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种子企业。山东登海种业,五年来纯利润翻两番;北京奥瑞金种子科技有限公司1997年成立时,仅是一个资产300万元的小公司,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总资产超亿元的大型种子企业。三是社会效益巨大。据对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统计,几年累计推广面积达6.4亿亩,增产粮食563.2亿公斤,实施单位所得效益达19.7亿元,社会新增效益223.7亿元,为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在发展初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农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未根本扭转,尊重他人品种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二是新品种保护管理与科技管理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掌握和运用品种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三是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四是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健全,不能满足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五是农产品贸易品种权预警系统尚未建立等等。存在这些困难和问题,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的客观原因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农业科技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比较低的实际状况。
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设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美好未来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伴随着农业科技飞速发展,对农业科技成果创新、占有和推广应用已逐渐成为国家取得农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我们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国际范围看,受世界农业发展的影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世界各国迅速建立,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已经达到54个;二是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设计上,育种者权利进一步扩大:农民特权受到限制,保护期限延长,保护客体从繁殖材料延伸到了品种收获物及其加工产品,成员国在加入公约后的10年内必须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植物;三是新品种审查测试向国际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测试结果的公正性;四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三原则与植物知识产权挂钩的呼声日趋高涨,以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从国内来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调整农业结构,培育和发展一批有竞争力的农业企业包括种子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建设良种繁育等农业体系成为应对入世后农业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科技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这些方针政策的制定为新品种保护营造出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我们要认真研究和实施品种权战略,努力提高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政管理水平及技术支撑能力,改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环境,增加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总量,以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育种成果适应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新格局的需求,从关键环节上提高我国农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为此,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提出了发展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品种权年申请量达到1000件。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一个时期,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发挥新品种保护制度作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
大力营造新品种保护法制与政策环境,尊重他人品种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遵循WTO和UPOV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品种保护政策,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品种权的数量和质量,使新品种保护真正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二)完善组织体系,保证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
大力加强包括农业行政管理体系、企事业单位工作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在内的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培育和提升运用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健全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行政执法,为种子产业化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知识产权法制的权威性,增强公众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大力开展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测试技术和管理水平。组织研制新品种测试指南、DNA检测方法和技术规程,建设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及品种权审查数据库,为实现品种权科学审批、信息公开、共享等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在新品种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赢得主动权
要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预测,积极参与新品种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分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建立新品种保护应急和预警机制,保障农业经济安全。
张宝文副部长最后呼吁大家继往开来,乘势而上,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共同迎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美好的明天。(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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