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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江苏里下河地区农科所育种成果累累,仅以1990-2004年期间为例,先后育成扬稻、扬麦、扬油系列36个新品种(组合),累计推广面积约10多亿亩,产生社会效益100多亿元。然而,在传统科研体制下,育种者只能处于“为他人作嫁衣”的境地,种子经营者效益再高也与已无关,所以圈内一直流传着“育种不如繁种,繁种不如卖种”的说法。
1997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全所上下把它看成一个划时代的文献,迅速掀起了一个学条例、讲条例、用条例的热潮。所里不但派员参加国家农业部和省农林厅举办的相关培训班,还特地邀请省内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前来讲课。耐人寻味的是,有些讲座听众是“逼着来”,而关于品种权保护的讲座是“抢着来”,整个现场鸦雀无声,碰到关键点时,几位在国内享有盛誉的育种家竟像小学生一样虚心提问。小麦育种专家程顺和研究员深有体会地说:“《条例》我们从字面上也读得懂,但想不到字里行间隐藏着这么深的含意,如果理解不透,就会不知不觉丧失自身的合法权益。”
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所里抽调两名副研究员与一名聘用律师,组成了专门的品种权保护工作机构。他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农科所具体情况起草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和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由所长签发生效,其中除了提出一些工作措施,还明确落实了专项经费,尤为鼓舞科技人员的是,文件规定了育种室、育种家及品种权保护有功者的奖励标准。如第七条规定:“品种权转让或以品种(组合、品种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所获收益的70%归品种育成研究室,30%上交。”
品种权保护的前提是申报工作。到目前为止,我所已经获得品种权保护证书的新品种有5个:扬稻6号、扬两优6号、扬辐麦2号、扬麦11号、K优818;申请并公告的新品种有10个:丰优香占、扬油4号、生抗3号、R507、扬粳9538、扬麦12号、扬麦13号、扬麦14号、扬麦15号、扬麦16号;已申请待公告的新品种有4个:扬恢336、扬恢332、R6547、扬辐粳7号。客观的说,这项工作有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生疏到娴熟的过程。扬稻6号是所里第一个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鲜为人知的是,是上面催促多次才申报的,当时甚至有人认为:“保护权是空的,成果才是实的”,好在事实很快说明了品种保护权的重大作用。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科所选育的品种长期以来一直在用户中享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春江水暖鸭先知”,许多善于捕捉商机的种子经营企业主动登门,洽谈购买品种保护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如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看中了三系杂交水稻新组合K优818,出价200万元,顺利成交;大北农集团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选择了两系杂交水稻新组合扬两优6号,基价500万元加经营分成,首付200万元;仪征市种子公司偕省农技推广中心购买了优质弱筋小麦新品种扬麦13号;江苏沃丰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另一个弱筋小麦新品种扬辐麦2号;江苏大华种业集团签订了扬油4号的合作开发协议……享有品种保护权的新品种80%已“名花有主”,总共获得现金收益1000多万元,期望收益可达2000万元。
农科所体会到,将品种保护权转化为经济效益,离不开扎扎实实、面广量大的维权工作。在国内种子市场尚未十分规范的情况下,侵犯品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维权工作不到位,不但会丧失育种部门既得利益,而且还会像“劣币驱逐良币”那样,动摇守法经营者的信心。所里逐步形成了“取证、委托、调解、诉讼”的八字方针。所谓“取证”,指在密切观察市场动态的基础上,及时搜集侵权行为的证据如包装袋、购货发票等;所谓“委托”,指委托有关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或购买者与侵权者交涉;所谓“调解”,指发生纠纷立足于调解,尽量不激化矛盾,力争以最小的维权成本获得最大的效果;所谓“诉讼”,指万不得已时则对簿公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扬稻6号为例,先后发现了20多家未经授权的种子企业为商业目的进行繁种或作为两优培九、粤优938、红莲优6号、丰两优1号等杂交组合的制种父本,农科所“先礼后兵”,除在《农民日报》上发表严正声明外,还给全国有关种子企业发了专函,后委托有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维权,处理时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终于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一方面,已获得维权收益300万元,另一方面,用户的使用权得到了合法化。
实践证明,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与实施,使农科所的育种事业实现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过去单一依赖国家拨款,想要添置一些先进的科研设施却不知等到猴年马月,现在有了品种权收益,想做的事情真正有了主动权。过去的水稻育种室,被人形容为“几把尺子量庄稼,整理资料格子爬”,今天,研究条件已大大改善,实验设备也有了质的飞跃。其它研究室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重要的是,人的观念由此升华:知识等于财富,上上下下刻苦钻研业务,争相育出品种已尉然成风。(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