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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农业植物育种持续创新和种子产业化的根本动力,是规范种子市场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度保障。自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我所积极开展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所内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申请品种权来保护自己的育种成果,至今已申请水稻品种权13件,其中已授权3件。同时通过品种权的实施,让授权品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中体现知识产权所应有的价值。
一、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所里明确由分管科研的副所长领导,科研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实行品种权的代理和管理的一体化。同时所里还成立了科技成果开发办公室,专职进行品种权的转化与开发,成立了由分管所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参加的中国水稻研究所维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全面负责全所知识产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维护。
二、完善激励机制
“墙内开花墙外香 ”,这是以往农业育种成果开发应用上的普遍现象,我所也不例外。自建所以来,我所育成并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水稻品种(组合)多达70余个,但绝大多数是由种子公司无偿开发,科研单位的成果没有得到体现。而所内部也没有非常规范统一的管理,大多由科研人员自行对外进行很少的开发。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成果的管理,营造科研人员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我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鼓励品种创新和保护的激励机制。自实施新品种保护以来,我所就将新品种权与其它有关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起纳入全所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范围,出台了《中国水稻研究所保护知识产权暨维护无形资产使用权若干规定》,并将获得新品种权与获得其它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一样作为科研人员业绩考核范围。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新品种权,对申请品种权所需费用给予补贴,改以往全由课题组承担为所与课题组共同承担。同时《中国水稻研究所科技开发管理办法》中规定,由科技成果(包括品种权)转让、转化所获收益,除去10%的管理费后,其余部分由所与科研人员五五分成,也就是说科研人员可获得成果转让、转化收益的45%,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水稻不育系中9A于1997年10月通过浙江省科委的成果鉴定,2000年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中国水稻研究所拥有完全知识产权。自实施转化以来,通过转让和合作开发,我所已获得直接经济效益200多万元,不仅如此,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也从中获得其中45%的奖励。中9A是我所获得的第一个品种权,也是我所建所以来成果转化最成功的例子。
三、强化品种权实施
品种权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品种权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更重要的是要让授权品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近年来,中9A及其系列组合的使用权先后转让给广西区种子公司等12家种子企业,在南方稻区14个省(区)实施联合开发,有效地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成果转化区域涉及整个南方稻区。受让单位在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后获得品种的使用权,在生产推广中再按推广使用情况进行适当分配。通过技术合作或品种生产、销售权转让等方式即保护了育种单位的知识产权,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使该系列组合得到大面积推广,其最大的特点是实施有偿转让,利益共享,使农民、种子企业、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获得“四赢”。
四、积极开展品种权维权活动
随着中9A品种权的实施,侵权或不履行合同等行为也时有发生。我所积极开展维权活动,维护本所的合法权益。我们首先主动与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维权宣传,刊登维权声明,在省级以上报纸、报刊上刊登的就有近30份次。组织专门队伍,深入各地区进行维权活动,先后派出维权工作人员45人次,在全国南方稻区14个省市进行摸底了解和维权工作。同时协调各授权许可使用单位的利益,保证维权工作步调一致,先后召开各种会议5次。组建了中9A全国协作组,签订了“中9A及中9优组合开发与保护协作组”协议,为推动水稻种子行业维护知识产权工作做出了表率。
在品种权转让、开发实施过程中,除了实实在在给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有两点体会。
(一)成果本身要过硬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每年都有大批的品种(组合)通过审定,但真正能推广应用的不多。这虽有多方面原因,但从育种者本身来讲,应选准目标,应从以通过审定、申报奖励为主要目标的“计划育种”,转向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市场育种”,要有过硬的品种(组合)。自中9A获品种权保护以来,已有近30个组合获得国家和各省(区)近40次审定,其系列组合累计推广2500万亩以上。在2000-2001年两年内就有7个组合13次通过国家、省级审定,这在育种科技史上也极为少见。在广西钟山市,甚至出现了农民争购中9A系列组合种子时把种子公司门市部窗口挤破的现象。
(二)通过项目带动,做好中间试验
有规模的中试和示范,具有较大的辐射带动作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9A系列组合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的推广应用,得益于农业成果转化资金的资助。在农业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资助下,2002-2003年在江西、广西、安徽、广东、湖北、四川等省(区)安排了80多个百亩示范片和近30个千亩示范区。累计中试面积达9万余亩。通过这些较大面积、较大范围的中试示范,农民可以在离自己不远的地方就能看到示范现场,能够眼见为实地做自己的选择。(中国水稻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