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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农业科学院品种保护经验介绍
作者来源:  日期: 2004-10-22
所属专题:新品种保护专题 文章页数:[1] 

 

  铁岭市农业科学院是我国最早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单位之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可以说,没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就没有铁岭市农业科学院改革和发展的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和实施后,我院于2001年成立了专门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管理处,从事品种权申报、转让和维权事宜。到目前为止,全院已经获得品种权许可费700多万元,品种侵权赔偿150余万元,收到了突出的维权效果。现已形成了一整套维护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经验和激励机制,规范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种法律文书,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维权经验,探索出几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及行政途径。

  一、为了更好的开展品种保护工作,充分调动院内外各方面的积极性,我院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自己的品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我院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为维护品种权提供经费保障

  为了解决维权工作经费,铁岭市农业科学院规定,提取下列几项费用做为维护品种权费用:(1)从侵权损损害赔偿费中(非协议许可)提取50%作为维权工作经费;(2)侵权查没种子交由院公司经营的,从经营该种子中提取毛利润的50%作为维权工作经费;(3)从院公司经营种子中提取毛利润的2‰作为维权工作经费。通过这三种办法,解决维权工作的经费来源,使维权工作有了可靠的经费保障,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维权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落实奖励措施,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我院落实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政策,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多出新品种、出好品种。在《铁岭市农业科学院规章制度汇编》中明确规定了玉米课题组服务费的提取和分配方法,申请保护品种由院公司经营的,根据经营额课题组按0.04元/公斤的标准提取技术服务费,然后按贡献大小在课题组科技人员中分配。同时玉米课题组每审定一个新品种,院出一万元,院公司配套三万元,用于奖励课题组科技人员,通过这些奖励措施,极大的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从2000年至今我院已审定七个玉米品种,并相继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

  (三)对提供侵权线索者给予奖励

  为尽可能地保护单位的品种权,减少侵权,对提供侵权线索和举报侵权的者,我院给予维权获利的20%的奖励。

  (四)探索品种权实施新方法

  在品种权实施许可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实施方法。在新品种审定后的示范推广阶段,采取小面积多家许可的方法,逐步扩大新品种的普及面,让经销商和农民充分认识新品种。待该品种推广开以后,许可时采取大面积、少家或独家的方法,这样既有利于经销商获利,又有利于开展维权活动。

  二、通过几年来的工作,我们摸索出下列几种方法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协商解决,调解达成协议后,即可按协议履行赔偿损失。因此,我院的品种权出现侵权时,我们尽可能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向法院起诉。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应选择在侵权物被集中发现,有能力和时间在有效控制的范围和时间内能够及时起诉,在采取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能收到最佳效果。其次,对已将侵权物销售完毕,事后及时发现有效证据的,如售货发票、合同等重要证据获取后,采取民事诉讼措施。向人民法院起诉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但它却是我们最终应采取的最公正的保护手段。

  (三)提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无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的种子,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例如在辽宁的铁岭、葫芦岛,吉林地区我们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案,追究当地侵权生产案件。

  (四)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保护手段

  把侵权案件同违法生产案件联系起来考虑,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的种子,一般都没有种子生产许可证,这样就违反了《种子法》关于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依据《种子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并处以罚款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使种子行业的管理跨出了农业行政管理的框架,将会使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密切的侵权种子企业受到来自于农业领域以外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打击。另外按照《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标签标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应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子标准的、低于标签标注的,应为劣种子。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违法活动都有查处的权利。

  (五)公安机关的刑事制裁措施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劣种子的,给受害人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假劣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介入,可以直接取证、立案,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六)授权其它单位共同维权

  为了提高维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实现资源共享,我院积极与兄弟单位合作,授权被许可单位与我院共同开展维权活动。从品种对外许可开始,我院就一直授权铁岭市种子公司进行铁单12号的维权工作,拓广了维权的范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随着知识产权公平竞争市场规则的建立,铁岭市农业科学院将在更加有序的环境中继续摸索新的方法,更好地开展新品种保护的社会化管理,提高维权水平。(辽宁省铁岭市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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