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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品种保护 提升经济效益
作者来源:  日期: 2004-10-22
所属专题:新品种保护专题 文章页数:[1] 

 

  辽宁省稻作研究所是北方粳型水稻育种和栽培专业研究所,在全国享有盛誉,其所选育的品种覆盖了辽宁省50%以上的面积,对全省水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所加强了品种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一、成立专门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了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所长直接任办公室主任,所综合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综合办公室与科技科具体负责新品种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二、全管理体制,建立激励机制


  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出了《辽宁省稻作研究所加强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的管理措施,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纳入到育种、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的全过程。对于育种者将保护品种所得利润25%归育种者,对未能经许可将试材转让或送给他人的个人或研究室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加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的学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


  根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我们着手制定了(2002)10号文件,《辽宁省稻作研究所关于新品种保护的通告》,对我所申请保护的七个品种进行保护,强调辽宁省稻作所对以上品种具有独家生产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所允许不准生产与销售。呈报到辽宁省种子管理局、省农业厅科教处、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等行政管理部门,争取到他们的支持与合作。通过印发强调品种权的品种宣传资料、新品种说明书,使品种推广与保护并重。


  四、积极组织申请品种权


  我所坚持育成一个保护一个的原则,从2001年到2003年我所共成功申请保护了12个品种及亲本,包括辽优7、辽粳371、辽粳534、辽粳137、辽粳288、辽粳9号、辽粳92-34、辽粳912、辽粳263、辽粳28、辽粳29等品种及辽30A、辽105A、C52、C418等亲本,为我所的科研和开发工作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加强品种转让工作,增加全所经济效益


  通过与多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合作,采取转让生产权或销售的方式,共同维护好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2003年12月止,我所与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等通过协商转让品种权1个,许可生产销售权6个。仅2003年全省累计销售我所保护品种905多万公斤,全省累计实现经济效益1165多万元。


  六、积极主动开展打假维权活动


  几年来我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积极配合各市县种子管理站和农业监察大队等执法部门,共同打击侵权行为,较好维护好种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每到一处,都要发放我所的品种保护通告,以此对非法行为加以警告。几年来我们成功地解决了10余起严重违法侵权行为,为所里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有效地保护了我所的合法知识产权,为我所增加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七、积极培养品种权代理人


  定期派人到农业部品种保护办公室等部门,培训学习品种保护知识,培养自己的品种权代理人,为我所申请新品种权提供优质快捷规范的服务。现已有1人获得了新品种保护代理人资格,这对我所品种保护工作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八、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生产经营和推广应用授权品种


  我所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非常尊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在种子销售期间,为使品种多样化,丰富种子市场,积极地与其他育种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进行合作,在得到其授权后方经营他人品种,经营结束后按协议履行自身职责。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使种子市场得到了规范地发展,同时也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各自的经济效益。这同时也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实惠,种子信誉度提高,出了问题,负责包赔,使农民种地踏实放心。


  总之,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和加强,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强了农业科技应对市场挑战的能力,形成了农业科研、品种保护、成果转让、商品化经营的良性循环。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是直接受益者,同时,品种保护也对净化种子市场、提高种子质量和信誉,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产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品种保护工作适应当前形势发展,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辽宁省稻作研究所将把品种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为我所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辽宁省稻作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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