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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1997年我国开始立法以促进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来,各行各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我所结合科研推广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规范了科研成果的开发,有效提高了科研成果的转化质量,促进了科研推广事业的持续发展。回顾几年来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我们取得了如下几点经验:
一、提高认识是前提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后,根据省农业厅和州农业局的安排部署,我所对贯彻落实《条例》和申报工作十分重视,于1997年5月,组织全所职工全面学习了《条例》并作了深入讨论。通过学习和讨论,全所科技人员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一致认为:一是,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已成为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植物育种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二是,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品种权保护对育种的反哺作用意义重大、效果显著,育种者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品种权的保护工作。三是,针对我所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加强自育优良品种的保护,才能增强科研成果转化后劲,为提高科研推广整体实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章立制是条件
为了使新品种的申请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从1997年7月以来,所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对如何做好新品种的保护作了专题研究,先后决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成立所新品种保护申报领导小组,负责抓好新品种的申请保护工作;二是,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鼓励育种课题组积极申报有较大开发潜力的品种进行保护,充分调动了各课题组的极积性。具体措施为:对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站室,每获得一个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所里奖励给站5000元奖金,其中40%作为培育人(主持人)奖金,60%作为参与完成人奖金。三是,制定了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及品种权代理人资格培训和考试管理办法。四是,决定每年出资4000元,聘请律师参与我所科研成果保护工作的研究。以上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了我所新品种保护工作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三、及早申报是关键
通过对我所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深入分析,我所的总体情况为,多年来尽管优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科技推广工作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传统科技成果转化体制的延续和涉农部门利益机制的约束,科技成果转化体制不顺、渠道不畅,难以将新品种和新技术等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难以在种子开发等科技成果的转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综合实力提高缓慢。针对这些问题,从1997年以来,在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发展机遇中,依据《条例》、《种子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及早申请保护了5个农作物新品种,拥有独立的新品种权。其中,水稻新品种为楚粳23号、楚粳香1号、楚粳24号,玉米新品种为楚白单4号和楚单7号。截止2002年底,获品种权保护的数量占全省总数的50%,居全省农业科研院所之首。2003年已申报4个品种。2004年,拟订申请保护2个水稻新品种。
四、自主开发是手段
通过申请新品种权的保护,为独立自主和高效地开发科研成果,增强自身实力打开了新的局面,品种权对育种的反哺作用已初现端倪:第一,拥有品种权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经营获得品种权的新品种,充分保护了我所经过多年的艰苦探索而取得的科技成果;第二,有效改变了部份推广部门长期以来忽视知识产权,无偿开发经营的状况,规范了拥有品种权新品种的开发;第三,在开发经营中,我所把开发拥有品种权的新品种作为带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大科技开发力度的突破口,依法委托县乡农技推广部门经营“雄丰”牌种子,走出了一条育繁推结合的科研成果转化模式,即保护新品种权,发挥自身优势,加快成果转化,开展经营服务,提高整体实力的发展之路。与此同时,以明确“责、权、利”的方式,与州内外开发商广泛合作,加大开发力度,极大地提高了新品种的开发效益。2003年,己和三家州外的种子部门、六家州内的种子部门签定了开发协议,带动我所科技成果的转化利润突破了100万元。已授权品种在州内外的推广面积逐年上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趋显现。
五、维护权益是保障
尽管我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初见成效,但省内外“中海拔”稻区在楚粳系列水稻优良品种的推广中,授权品种被侵权的现象广泛存在。为此,我所在维权工作中重点强化了以下方面:一是,对授权品种被侵权的情况作了深入调查,并向省农业厅和州农业局作了汇报,得到了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二是,针对州内市场存在的侵权行为,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座谈,并就进一步强化授权品种的开发和利用,形成了共识。经协商决定,在2004年以后授权品种的开发利用中,开发单位必须向提供品种的单位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开发每千克种子支付0.07元,并逐步统一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针对州外市场存在的侵权行为,在省农业厅科教处的指导下开展了维权工作,目前已初见成效,部份种子企业及科技推广部门已前来协商合作开发授权品种有关事宜;四是,每年的4月26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新品种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五是,在维护授权品种权益的同时,主动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积极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授权的品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加快发展是目的
随着新品种保护成效的逐步显现,科研成果转化效益的稳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科研推广基础设施逐年完善,逐步改善了科技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初步形成了科学研究、成果保护和开发转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好发展局面。
尽管科研成果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激烈的竞争形势,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仍有较大的差距,在今后的科研成果产权保护工作中必须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力争申请保护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和较大的开发潜力;二是,对州内外品种权益的维护中以“维护权益、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亲兄弟、明算账”的原则,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方式,进行授权品种权益的维护,让保护的品种尽快在生产中发挥效益,让品种权人和品种育成者及时从保护中受益,形成新品种的创新、保护和运用的良性循环,增强科研和种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以诚实守信、友好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与省内外、地州市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部门之间进行多渠道、深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与广大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促进各项授权科研成果的及时转化,开创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新局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科学研究推广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