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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是丹东农业科学院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者来源:  日期: 2004-10-22
所属专题:新品种保护专题 文章页数:[1] 

 

  丹东农科院始建于1948年3月,是一个综合性的农业应用科研单位。50多年来,丹东农科院共取得各项科研成果285项,其中获奖成果115项,累创社会效益500多亿元,几乎每隔十年就有一项重大成果。优良玉米自交系“330”,1982年获国家发明一等奖;多抗性玉米杂交种丹玉13号,1989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玉米自交系“丹340”“E28”分别获得2000年和2001年辽宁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由于丹东农科院雄厚的科研力量,完备的科技设施,先后被确立为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国家玉米原原种基地,丹东国家玉米改良分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国家、省、市(厅)科研项目,是辽宁省“八五”、“九五”“十五”玉米育种攻关主持单位。

  一、科技发明、产权保护使丹东农科院得以生存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种业尚处于“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下,作为一家市、地级农业科研单位,虽然有基本的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但都不允许参与市场经营,虽能生存,却是举步维艰,八十年代后期丹玉十三号玉米品种得到众多种子公司及广大用种农民的欢迎,于是我院开始积极探讨与辽宁省种子管理局联合实行品种有偿使用办法。这项工作也得到了的很多地区种子管理部门和大多种子公司的认可,从1987年至1990年我院共收取品种使用费250万元左右,这笔为数不多的资金,当时却极大地缓解了我院科研经费不足和解决了相对提高科技人员待遇的问题。九十年代初,此种方式终归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被迫停止。我们呼吁、我们期待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早日出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步实施,使丹东农科院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虽然我国的《条例》和《种子法》颁布实施较晚,让人有种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感觉,但其实施无疑给广大农业科研单位创造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机遇,它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农业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也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实力的大型种业公司快速形成。《条例》刚刚颁布,我院就积极投身于各项科技新成果的申请保护工作,截止目前,我院共获取植物品种权27件,位居全国农业企事业单位申报数量的第三位。作为一家与共和国同龄农科单位,早已有许多科研成果被许多种业公司惯于无偿使用,国家虽然赋予了我们品种权,但面对这已经较为混乱的市场局面,如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却是一项艰苦而又具有探索性的工作。经过院领导班子反复研究,我们成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品种保护办公室,并由院领导亲自挂帅成立了丹东农科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配置专车,出台了鼓励科技人员申报品种权等等一系列实施细则。对外首先从大力宣传《条例》及广泛公告我院已受国家保护的品种入手。几年来我们先后对省内外各种业公司及种子经营业户印发了上万件《条例》及公告,并在有关媒体及院下属种业公司产品外包装物,宣传材料上做了大量宣传、提醒,我们期望于更短的时间,在更大的范围让大家知道并接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概念及重大意义。

  近四年来,我院在实施品种权方面曾做过很多尝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许可实施、转让实施、自己实施、合作实施。

  (一)许可实施

  此种方式主要是在《条例》及《种子法》颁布之初,由于大多业界人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还较模糊,因此多为被动许可。该形式有利的一面是范围大,有利于引导和强化业内众多人士的知识产权意识,使之由不知、不懂到逐渐接受,不利的一面是品种质量难以保证,市场销售价格不易协调,虽然我们也曾采取了监制防伪许可标识、专用授权包装物及签署批零价格协议等,但可操作性差,此种方式,我院于2003年已停止使用。

  (二)转让实施

  由于本院下属丹玉种业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还不能满足我院的科研成果迅速、完全地转化为生产力(截止目前我院仅玉米品种通过国家及省级审定的就有51个),因此,此种方式将会是我院目前实施品种权的一个主要方式。此种方式多为使用方主动申请,许可数量相对易于控制,但存在着若是几家共同转让同一个品种,则市场价格及销售区域难以划清,因此目前我院一般采取选择经济力量雄厚,市场动作能力强的诚信企业独家合作,同时建立明确的制约机制。

  (三)自己实施

  作为我院实施品种权的一个主导方式。自《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丹东农科院下属公司(现已改制为辽宁丹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断引进人才,扩大市场,产销能力已由2000年的300万市斤发展到2003年的2200万市斤,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发展,2003年经营额已近亿元。几年来通过员工的不断努力,2002年公司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先后被评为“全国种业五十强”、“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辽宁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多次荣获“全国同行业连续多年合格、售后服务满意单位”称号,“丹玉”商标2003年被评为辽宁省著名商标。丹玉种业愿以诚信、互利的原则与广大种业同仁寻求更大的发展。

  (四)合作实施

  丹东农科院旅系玉米自交系曾为中国玉米事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据不完全统计1991年全国利用丹玉号玉米自交系组配的杂交种面积占全国玉米面积的45.1%。丹玉旅系自交系素以一般配合力高、综合抗性好而广为国内育种界使用。新世纪仍有“丹598”等一批丹玉号玉米自交系被许多种业公司及育种单位使用。作为一个农业科研单位,我们希望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我院的科技新成果能够广泛地被国内种业同仁使用,为我国的农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目前,已有三家国内大型种业公司与我院签署了自交系有偿使用协议。

  三、加大市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侵权、造假行为

  最近三年,我院在各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下,先后查处侵权生产企业及经销业主100余家,并针对六家生产企业提请诉讼(其中1家结案,尚在执行阶段)。仅2003年我院就先后派出维权人员60余次,累计540余天,维权范围在五个省以上。

  四、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为更好地净化市场,严厉打击侵权造假行径,我们将把工作重点由流通领域的市场查处转移到生产领域,从源头做起,尽可能将该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二)我们呼吁尽快健全法律、法规及修改现行《种子法》中部分不易操作的条款。

  (三)建议成立行业协会,对部分缺乏诚信,惯于侵权的种业予以媒体曝光等监督。

  (四)加强维权网络建设、积极与地方执法部门沟通,尽可能地减少由于地方保护势力对整个种业发展的影响。

  (五)加强院内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拥护我国尽早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版本。(丹东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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