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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企业[2003]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中央财政安排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为了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财政部关于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向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倾斜。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服务业务的补助。
(一)培训业务。主要包括:
1、创业者培训,重点是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培训。
2、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是工商管理基础知识培训,主要包括小企业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是信用担保、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工作以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为主,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它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创业者培训在培训总人数中应占有一定比例。
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授课费和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资助。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申请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交培训通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通知》附表1〕、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详见《通知》附表2〕。
(二)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包括信用服务机构为小企业开展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诚实信用活动,建立小企业信用档案。小企业信用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2003年小企业信用服务工作在山西省、吉林省、浙江省、四川省各选择一个城市暨北京市进行试点,试点城市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确定。申请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交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通知》附表4〕。
(三)创业服务业务,是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活动,主要包括:工商注册登记、财税申报、人事管理、劳动保险、法律咨询、财务代理、年检等。创业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2003年创业服务工作选择在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试点,申请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创业者签字的创业服务登记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通知》附表3〕。
(四)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申请资助单位应具备条件”的中央所属单位,可于9月25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五份)提出申请,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地方所属单位,可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9月25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五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拨付的方式。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并按项目类别如实填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小企业补助资金规模和收到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提出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三)财政部审核批复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
三、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实施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确保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全额资助经费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费;部分资助经费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收费时应减收与补助金额等额的费用。
(四)项目完成后,各执行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组织验收;地方项目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全部项目的执行完成情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总结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五)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资金拨付,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小企业补助资金。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鉴于今年是中央财政预算首次安排中小企业补助资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精神,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要及时了解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请将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于8月20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岩琴6319342l、胡阳辉63193418。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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