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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3]3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中央财政安排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用于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为了规范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资金适用原则与范围
1、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2、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的补助:
(1)培训业务,包括创业培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2)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包括建立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以及小企业诚信活动;
(3)创业服务业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企业提供的代理服务活动;
(4)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资金资助方式与标准
l、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业务支出类别进行管理,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下达;
2、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分配标准:
(1)培训业务。培训经费中的授课费和教材费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培训发生的食宿费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2)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3)创业服务业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以上全额资助的经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费。部分资助的经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收费时应降低有关收费标准。
(三)申请资助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l、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2、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有丰富的培训或信用服务的工作经验,有创业辅导、企业管理培训或信用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l、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中央所属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2、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收到的申请报告和资料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3、财政部审核批复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
(五)资金监督与检查
l、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2、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3年内不得申报中小企业补助资金。
二、2003年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安排具体意见
l、创业服务业务和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资助经费各选择3-5个地区作试点;
2、补助资金向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地区倾斜;
3、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3年10月20日之前将2003年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附表: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2、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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