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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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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承担项目的各类经济实体,企业是星火计划的投资主体。国家通过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支持部分信贷资金,仅起宏观引导作用。各地要逐步建立星火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星火计划大力提倡多渠道筹资和集资,逐步发展壮大。

  星火计划要建立起以企业自筹为主、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吸引外资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稳定的投资体系。

第四十一条 银行贷款当年新增规模以切块下达为主,部分作为专项贷款下达,同时要做历年回收再贷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重大星火项目。借贷的偿还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星火计划的管理与实施、人才培训及国家级重大星火项目。

第四十二条 国家科委用于星火计划的拨款,由各省星火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才培训

第四十三条 星火培训主要围绕星火计划的实施与扩散组织进行。星火培训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和师资培训三大类。采取面授、函授和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扩散星火技术,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努力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十四条 星火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农民企业家、技术人才和技术能手。

第四十五条 国家科委根据星火计划需求与发展,建立若干国家星火培训基地,进行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师资培训。培训基地要立足自我发展、以学养学,向培训、咨询、服务、开发等多功能方向发展。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地组织建立星火企业家合作组织,以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成立星火企业发展促进会或星火企业家协会等组织。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培育各类农村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民协会,开展种养加、技工贸、农工商等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发展。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重点培训任务以招标形式下达给星火培训基地。国家科委通过对受训学员进行考核和调查跟踪,评价培训基地的培训效果,重点扶持承担国家培训任务的国家级培训基地。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作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条 各省要加强和完善星火奖励制度,并设立省级星火奖,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或奖励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星火计划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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