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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农业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办法。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有资金挪用、挤占等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的项目,农业部将终止其项目执行,并追回专项资金。 第五十二条 对于被中止执行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部有关科技项目,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本文共有 4 页,当前是第 4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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