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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日期: 20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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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选项原则: 
  (一)与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对增强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支持重点为: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产品的研究;在国内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产品的研究,通过研究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节本增效技术,如节水、节肥、节药技术的研究等。
  (三)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四)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经过努力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五)加强与国家现有科技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
第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根据支持领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第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支持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及区域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关键技术的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在30万元左右。
第十二条  农业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每年2月底前,由农业部研究编制并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并以公函形式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及项目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农业部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承担能力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参照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方案报部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农业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报农业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给农业部,并按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农业部,经核实后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上报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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