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原种扩繁基地
(一)投资方向及区域重点
根据《“十五”农作物新品种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和农业进入新阶段科技发展的需要,2003年原原种扩繁基地专项的投资方向和区域重点为:
在扩繁品种上,重点扶持东北地区的大豆原原种扩繁、良种繁育及加工。同时,继续抓好其它粮食主产区及原原种基地建设薄弱地区具有一定优势的优质(专用)玉米、水稻及油料等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繁育及加工。
在扶持地区上,重点扶持黑、吉、辽、内蒙等四省区(含黑龙江农垦)的大豆原原种扩繁基地续建项目,兼顾山西、陕西、新疆、青海、福建、云南、江西等省的优质玉米、水稻、油料的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
考虑到投资的可能,原则上每省限报一个有代表性和优势的作物。
(二)立项原则
1.坚持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重点相结合,通过原原种扩繁基地的建设,优先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基地提供优良品种,提高开发项目区的种子质量和良种覆盖率;
2.坚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相结合,在扩繁品种上,以大宗农作物特别是优质、专用的农作物新品种为主,兼顾适合市场需要、具有明显区域优势、能带动农民增收的其它农作物新品种;
3.坚持与建立科技创新机制相结合,通过项目建设,引导农业科研院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研与企业的结合,加速推进以育繁推一体化经营为标志的种子产业化进程;
4.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立足于农业主产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择优安排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建设项目;
5.拟进行原原种扩繁的新品种,必须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品质优良,增产增收效果明显,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范围。
(三)项目单位的选择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地级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2.项目承担单位须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同时,地方财政应具备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能够按1∶1的比例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配套。
(四)建设内容的基本要求和投资控制规模
原原种扩繁基地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其中,续建项目以提高、完善原原种、原种、良种的繁育、生产、加工一体化的生产性建设内容为主,新建项目仍以提高原原种、原种的扩繁能力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和相关仪器设备为主,对建设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农作物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突出重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90万元左右,同时要求至少按1∶l∶0.5的比例安排相应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对中央直属单位和直属垦区,要求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单位自筹资金。
(五)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农业厅或省农科院)和省财政、农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份。原则上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5.拟扩繁品种的省级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
6.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涉及征(租)地的项目,要附征(租)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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