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0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一、良种科研推广
(一)投资方向及区域重点
在我国加入WTO、农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快我国种子产业发展,促进种子产业的升级改造,增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我国种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03年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配合开展创建种业百强活动,重点扶持种业百强创建单位引育种中心、种子加工中心及现代化储备库建设。通过项目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实力,最终建成一批生产专业化、加工现代化、经营集团化、育繁推销一体化、大田用种商品化,能与国外种子公司抗衡的现代种子企业。
2003年重点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山东、安徽、河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和黑龙江农垦,抓好粮棉油主产区主要作物良种的繁育加工,各省区要重点围绕优质大豆、小麦、玉米、水稻、油菜等优势产业区的建立,择优推荐。每个省限申报项目1个,凡超额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二)立项原则
1.符合种子产业发展方向(育繁销一体化);
2.项目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内或能够为农业综合开发区服务;
3.项目实施能带动本省区种业发展和市场规范。
(三)项目单位的选择条件
1.属于我部确定的种业百强创建单位,优先扶持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全国范围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股份制企业。
2.项目单位须有明确的育种科研及技术依托单位,并拥有主营品种的经营开发权,对具有良好的自主科研开发能力,并有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自育品种的项目单位予以优先扶持。
3.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等级证明(A级以上)。
4.项目单位主营品种为粮、棉、油作物,近3年种子生产经营有良好的业绩,2001年种子经营量和销售额超过前三年平均水平。
5.项目单位必须拥有50-100亩的试验用地,并有固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项目单位近3年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
7.项目单位近3年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科研推广项目已通过国家验收。
(四)建设内容的基本要求和投资控制规模
1.农作物优新品种引育中心。引育中心所需配备的品种引进、评价及改良、组培快繁、工厂化育苗等分中心及种子繁育基地。每个农作物新品种引育中心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不少于10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农田改造:建设引种试验地20亩、育种试验地20亩、展示田20亩、育苗中心30多亩,辅助设施10亩。
(2)农田配套建设:围墙、沟渠及道路硬化、水利设施建设。
(3)土建工程:控温控湿温室、普通调温温室、隔离网室、催芽室、恒温育苗车间、中期库、组培室、种子检验室、春化处理室、挂藏室、晒场等。
(4)农机具:小型播种机、收割机、脱粒机、拖拉机、喷雾器及种子运输车辆(国产5-10吨卡车)等。
(5)仪器设备: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小型脱粒机、数粒仪、小型碾米机及简单的测量器械等。
2.大中型种子加工中心。包括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加工厂房,1条加工能力至少为5吨/小时的生产线,以及水、电、暖等配套设备等。
3.现代化种子储备库。每个种子储备库占地15亩,主要建设内容如下:普通库1000平方米,低温库不超过1000平方米,晒场1000平方米,设备间30平方米,缓冲间30平方米及配套的制冷除湿设备。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00-1000万元。中央投资、地方配套与企业自筹的比例为1:1:0.5。
(五)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联合申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份。原则上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要求请参照2001年江苏培训班印发的讲义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计划及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
3.证明材料。包括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证明、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自有品种的证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应有的土地使用证明。涉及征(租)地的项目,要附征(租)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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