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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滇植检局《关于对进出口农产品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07-11-12
文章页数:[1] 
关于对进出口农产品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紧急通知
 
滇检植函 [2007J513 号
 
各进出口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国质检动 [2007J436 号 ) 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现就进出口企业卫生注册和基地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进出口农产品卫生注册和基地备案工作,未经注册登记和基地
备案的企业和加工厂不得从事进出口农产品报检和检验检疫业务。
      
  从 2007 年 10月1日起,未经登记注册的除害处理和热处理单位不得从事进
出口贸易相关的除害处理工作。

  从 2007 年 10月1日起,出口香港、澳门的水果和蔬菜必须来自检验检疫部门 备案的生产基地,深圳和广东等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凭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 " 供 货证明 " 接受报检。从 11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和蔬菜不得出口。
 
    从 2007 年 12 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企业生产的种苗花卉不得出口;11月1日起,出口俄罗斯的花卉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基地。
  从 2008 年 4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加工的其他农产品不得出口。
  从 2007 年 12月1日起,只有经过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才能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检疫审批和报检工作。

  二、各进出口企业接此通知后,向产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许可窗口申 请基地备案和卫生登记或注册工作,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检验检疫机 构审查合格后,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小组到基地和加工厂实地检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号或登记注册号,报国家质检总局 备案,并在网上公布。

  三、各进出口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提高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认识,熟悉掌握进口国家和地区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产品进出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货物流向 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四、云南检验检疫局开展基地备案的考核和登记工作,免收各项费用,但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体系文件或申报相关材料例外。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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