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 政策法规-> 环境
滇池保护条例
作者来源:  日期: 2004-8-17
文章页数:[1] [2]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2-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滇池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是昆明城市用水、工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
   第二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流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以保护滇池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为中心。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滇池水资源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加强保护和治理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三个区:滇池水体保护区;滇池周围的盆地区;盆地区以外、分水岭以内的水源涵养区。
   第五条  保护滇池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报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是滇池流域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滇池保护、治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昆明市滇他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下同),在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检查和督促各有关县、区、部门依法保护滇池;
  (二)组织制定滇池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拟定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对各有关县、区和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四)组织拟定相应的滇池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五)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和主要入湖河道集中行使水政、渔政、航政、水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等方面的部份行政处罚权,设立滇池保护管理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实施滇池管理综合执法;
  (六)在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外的滇池流域内行使涉及滇池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七)负责滇池污染治理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参与项目法人的确定及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八)参与滇池流域内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九)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基金;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滇池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第(五)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呈贡、晋宁、篙明县人民政府的滇池专管机构,滇池沿岸和水源涵养区内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市滇池管理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确定的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滇池的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滇池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和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市滇池管理局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  滇池水体保护

   第十一条  滇池水体保护区是正常高水位1887.4米(黄海高程,下同)的水面和湖滨带以内区域。
  湖滨带为滇池水域的变化带和保护滇池水域的过渡带,是滇池水体不可分割的水陆交错地带。其具体范围是:
  (一)正常高水位1887.4米水位线向陆地延伸100米至湖内1885.5米之间的地带。对低于滇池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的低洼易涝、易积水区域,到此区域外围边缘;
  (二)在河流或沟渠人湖口为滇池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控制范围内主泓线左右各50米的地带。
  滇池水体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后划定,树立界桩。
   第十二条  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增加蓄水量。
  按照优化调度的原则,确定滇池外湖(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4米,相应蓄水容积约15.6亿立方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9亿立方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亿立卞半。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o米。内湖(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蓄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十三条 滇池水质执行国家GHzB1一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滇池水环境质量标准。外湖(外海)水质按亚类水标准保护,内湖(草海)水质按w类水标准保护。
   第十四条  保护和恢复滇池人湖河道的自然生态,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治理、改造滇池出入湖河道,疏浚滇地。
   第十五条  禁止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侵占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湖滨带范围内取土、取沙、采石;禁止损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渔标、水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等设施;未经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批准,不得在界桩内构筑任何建筑物。
   第十六条  禁止在滇池网箱养殖水产品。禁止在滇池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和其他限制使用的网具及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禁止私自打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第十七条  禁止向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和入湖河道内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
   第十八条  从严控制在滇池水域航行的机动船只数量。经允许在滇池水域内航行的一切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液体、固体废弃物和扔弃垃圾。


                            第四章  滇池盆地区保护


   第十九条 合理调整区域工业结构,鼓励发展节水型、无污染的工业。
   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和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不得试车投产。
  严禁在滇池盆地区新建钢铁、有色冶金、基础化工、石油化工、化肥、农药、电镀、造纸制浆、制革、印染、石棉制品、土硫磺、土磷肥和染料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条  按照“谁污染、淮治理”的原则,排放超标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滇池综合整治和限期治理的要求进行整改,禁止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物降解的废水,应当在本单位内单独进行处理,未经处理达标的,禁止排人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二十一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将有毒有害的项目和产品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限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依法停止其生产。
   第二十二条  新建卫星城镇、居住小区、大中型企业,要建立请污分流制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同时改造排水管网。
   第二十三条  滇池流域内种植农作物,主要施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积极推广施肥新技术和农业综合防治措施。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除草剂。滇池流域内的城市及农村的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滇池面山、风景名胜区取土、取沙、采石及新建陵园、墓葬,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自然景观。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文章页数:[1] [2]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本站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推荐给朋友  返回顶部  关闭
放大字体显示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推荐给朋友
热门文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滇池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滇池保护条例
相关评论

网上大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