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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  日期: 2004-8-18
文章页数:[1] 

第一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是云南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培植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是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方针政策;协调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选列、管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国际间合作与投资促进。

第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分为园区建设项目、产业配套项目和竞争性创新项目三类。项目的分类指导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

一、园区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为实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云南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为投资者构筑低成本的种植、加工和生物技术孵化“平台”,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而设立园区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分为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加工园区建设。

第五条 园区建设项目以地方投资为主,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适当集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等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第六条 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受理部门为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项目中需省政府投资补助涉及第五条所述资金的须分解为子项目由地州市对应单位上报省级对口管理部门。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汇总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园区建设项目由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二、产业配套项目

第八条 产业配套项目是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项目。主要是产业支撑和社会化服务系统建设,突出科技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产业配套项目一般为竞争性项目。省政府以科技三项费、省院省校合作资金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给予投资补助。也可用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以委托投资的形式进行参股。受托单位必须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产业配套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根据“产业导向目录”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由其组织审查、筛选,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小组批准的产业配套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三、竞争性创新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要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特征。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一般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要有一批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具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或担保条件。项目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含流动资金)的30%

(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按上述项目选列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向当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驻昆省级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各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或省级委、办、厅、局根据产业规划,按照市场导向、突出创新、利用优势、发展特色的原则,筛选项目,推荐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根据全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及区域布局确定发展重点,编制项目导向目录(每年2-3批)提交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后向银行及省内外投资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 为避免全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出现低水平重复和交叉列项的状况,凡冠名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的项目均须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三)项目论证及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投资主体组织论证,也可委托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重大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经投资主体认可,并落实资金的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登记备案,列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详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可研报告的质量,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核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格证书》。

四、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有对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进行协调服务、检查调研、监督统计,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按时填报项目统计报表的义务,若不履行义务, 将不得享受贷款贴息等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行“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含《云南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终止执行。

 

 

 

 

 

                                                             000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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