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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POV1991年协议中的第13条规定,育种者在填写申请表格或是公开申请案到获得品种权期间,可以视为拥有品种权而受到临时保护。第13条同时也表示:临时保护的效力仅限于受到育种者告知其申请品种权的关系人。
然而,各个国家对于这条规定的实行程度不尽相同,有时条文显得复杂多余且难以执行。
国际种子联盟(ISF)强烈要求各国对于该规定取得共识,以便使条文更具协调性。此外并建议无论是在国内的植物品种保护局的官方刊物公告申请案,或是使用「PVP申请中」的标注,皆应视为向该产业专业人士对于申请案现况的一种有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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